济源市水利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


济源市水利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检查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发〔2015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济源水利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完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检查对象均应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科室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每季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市水利系统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监管工作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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